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符合超大城市特点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发展公益性养老服务,促进市场化养老服务,培育养老新兴业态,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调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实现老有颐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