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入住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测评,制订分级照护服务计划,并根据老年人的身心变化动态调整。分级照护服务计划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确认,并作为服务及收费的依据,在服务合同中予以载明。

认知障碍老年人的分级照护服务计划,应当符合认知障碍照护服务的标准与要求。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