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委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等方式,对高龄、独居等老年人定期进行巡访,提供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