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以及相关扶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服务,主要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以及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