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养老服务设施人均用地标准,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在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优先调整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新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新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等方式供应,拓展养老服务用地空间,降低养老服务用地成本。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