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同一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检查,应当合并进行;多个部门对同一中小企业进行检查的,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检查。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