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实施审计监督时,发现存在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情形的,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