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中小企业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有计划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等培训。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引导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结合中小企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教学培训内容,为中小企业培养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技能应用等方面的人才。
鼓励中小企业加大产业工人培训力度。中小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可以按照规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