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品牌的培育和建设,促进品牌竞争力和影响力提升,对符合规定的中小企业给予政策支持。

中小企业主导或者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