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市场开拓第三十八条有效鼓励大型企业通过协作配套、协同创新、共建载体、资源共享等形式,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项目、技术、人才、供需等交流活动,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