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