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发展。

市、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引导基金,重点支持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中小企业。

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