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化发展水平。

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参与产业链的强链、补链、延链,增强中小企业配套支撑能力。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