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创业扶持第十六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创业创新载体建设,在场所用地、基础设施建设、公共管理服务等方面按照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可以利用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依法设立的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申办登记。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