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