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期限,逐步退耕,因地制宜种植公益林、经济林,实施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综合措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