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水土流失治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湿地和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推广使用生物肥,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使用,防止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