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水土流失治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高标准农田建设、国土绿化、矿山修复、湿地保护、城市更新等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加强水源涵养、土壤保护,落实造林绿化、封育保护、坡面整治、农田林网、灌排配套等治理措施,实行山、水、林、田、路统一规划和综合治理,有效减少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