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水土流失预防第二十四条有效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禁止在黄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