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禁止在黄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