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水土流失预防第二十三条有效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