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第九条有效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立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窗口,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窗口应当设立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2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