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立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窗口,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窗口应当设立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