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第八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