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审理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