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七条有效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发表意见时,提出的问题应当与原质询的问题有关;如果提出的问题与原质询的问题无关,应当提出新的质询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