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重新答复的要求,由主席团交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经主席团决定,在代表大会闭会两个月内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出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根据答复的情况和代表的意见,常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作出决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