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四十八条有效物业配套设施不完善的老旧住宅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进行改造整治,鼓励和支持业主自主开展改造提升,逐步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帮助小区业主因地制宜采取灵活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服务或者自行管理。鼓励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