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执法责任清单制度,强化执法部门进小区执法的责任落实;应当将物业服务业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完善扶持、激励政策,推动物业服务行业专业化、产业化、规范化、市场化、智能化。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