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3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