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推进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行政机关和相关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公民、组织可以依法采取优先办理、简化程序、重点扶持等激励措施;对信用状况不良的,应当加强日常监管,依法实施约束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3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