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定期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建立传播倡树文明新风的长效机制,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有关部门应当重点监管,加大曝光力度。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文明行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有关社会组织等可以发表声明予以谴责。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