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

(二)尊重他人权益,不得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三)抵制网络谣言,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

(四)文明上网,理性表达,不得有谩骂、恐吓等网络暴力行为;

(五)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抵制恐怖、暴力、迷信、色情、低俗等不良信息。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