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四条有效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网络文明行为规范:(一)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二)尊重他人权益,不得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三)抵制网络谣言,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四)文明上网,理性表达,不得有谩骂、恐吓等网络暴力行为;(五)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抵制恐怖、暴力、迷信、色情、低俗等不良信息。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