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扶持,和睦相处,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家训,积极践行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二)尊敬长辈,赡养老人,鼓励晚辈对长辈的精神陪伴;
(三)夫妻和睦,平等相待,勤俭持家;
(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帮助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五)不实施家庭暴力,不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