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实际交通需求状况,组织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按程序报批实施。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布局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并将停车设施与BRT站、城市交通枢纽等场所衔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