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停车管理综合协调机制,解决停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支持、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停车管理和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