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管理与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运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投放的类型、数量、区域等作出科学评估,指导其经营管理者合理进入市场。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线上、线下管理和服务,规范用户停放行为,及时整理违规停放车辆,及时回收故障、破损车辆。运营企业自主退出经营,应当制定退出方案,提前三十日向区(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