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道路停车泊位一般应当免费停车。医院、商业集中街区、旅游景区、客运站点、公共交通枢纽等人员聚集区域的道路停车泊位,因停车供需矛盾突出,为提高停车泊位周转率确需收费的,由市、区(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拟定方案,经听取公众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道路停车泊位经批准收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标明免费时长和收费标准。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