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和跨设区的市的流域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水资源综合规划、专业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制定水资源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