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第九条有效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和跨设区的市的流域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水资源综合规划、专业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制定水资源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