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