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除外。开采矿泉水和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属于矿产资源的,还应当依法办理采矿许可。公共供水单位取水量超过原许可水量的,应当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不超过三千立方米的,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