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编制河流、水库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行政区域的河流、水库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