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节 地下水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应当采取控采限量、节水压减的措施,限定地下水水位和年度取水总量。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核减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