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节 地下水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方案,限期封闭,并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调整取水布局。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