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禁止在水库、重要输水渠道管理范围内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对已有的入河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关停、封闭方案,依法责令限期拆除。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