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节 地表水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地表水的需要拟定水功能区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水行政等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经批准公布的水功能区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