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地表水的需要拟定水功能区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水行政等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公布的水功能区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