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以下方面建立健全村、社区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平安建设制度、机制:

(一)网格员队伍建设机制;

(二)网格工作事项清单管理制度;

(三)网格员公示制度;

(四)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平安村、社区建设智能化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公共视频监控和结构化数据等科技信息资源接入统一的大数据平台,实现公共安全监控系统联网运行。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