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协调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调和保障机制,主要研究协调下列事项:(一)研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政策;(二)研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三)研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重要专项行动及工作方案;(四)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信息共享机制和信用档案;(五)其他执法工作协调和保障的重要事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