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调和保障机制,主要研究协调下列事项:

(一)研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政策;

(二)研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

(三)研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重要专项行动及工作方案;

(四)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信息共享机制和信用档案;

(五)其他执法工作协调和保障的重要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