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监督检查。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不予查处的,应当责令其进行查处;发现对违法行为查处有错误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建议区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