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在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强制拆除,并可以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对其中在建的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物,应当立即组织拆除,消除安全隐患。

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2日